全面注册制下,沪深交易所刊行上市审核制度做了哪些完善和优化?
凭据全面实行股票刊行注册制革新要求,在坚持规范、透明、可预期、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,沪深交易所将科创板、创业板刊行上市审核法式、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复制推广至主板,在此基础上优化刊行上市审核具体部署,制定了首次果然刊行、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,并同步制定了配套业务指引、指南,统一在各板块实施。刊行上市审核制度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优化:
对首发、再融资、并购重组的审核内容、方式、法式、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,沪深主板和科创板、创业板适用统一的审核和注册制度。在首发审核方面,进一步明确沪深主板、科创板、创业板板块定位,加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环节的有机衔接,提高审核质效。交易所受理企业果然刊行股票申请,审核判断企业是否切合刊行条件、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。审核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、重大无先例情况、重大舆情、重大违法线索的,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陈诉。在再融资审核方面,将优先股纳入注册制审核范围并将刊行主体拓展至科创板、创业板上市公司,将主板分类审核制度扩展至科创板、创业板上市公司,适用简易法式向特定工具刊行股票的申请范围扩大至主板上市公司,统一沪深主板和科创板、创业板尺度,在切合板块定位方面重点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。在重组审核方面,新增规定主板重组上市标的资产的条件,优化完善创业板快速审核机制并扩展至主板,保留当前主板与科创板、创业板“小额快速”等审核的差异化制度部署。
落实《证券法》和证监会《关于注册制下提高着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》要求,结合审核监管实践,进一步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部署,审核类规则增加“简明清晰,通俗易懂”“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、有效性和可读性”等信息披露要求,提高着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,增强可读性。
将刊行上市申请文件“受理即担责”调整为“申报即担责”,进一步压实刊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,引导市场各方归位尽责。进一步明晰中介机构责任,将保荐人对刊行上市申请文件的“全面核查验证”要求调整为“审慎核查”。总结实践中运行效果良好的现场督导制度,扩大督导工具范围,由保荐人扩展至相关证券服务机构,并明确其配合义务。为督促刊行人和中介机构更好地履行责任,在审核规则中进一步明确审核过程中的日常事情措施。
坚持“开门办审核”,完善咨询相同相关规定,将业务咨询相同范围扩展至各板块IPO、再融资和并购重组,明确申报前、审核期间、上市委审议后的咨询相同事项,回应市场关切,进一步提升审核的果然透明度。